利得稅一般是指任何人士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所得源于香港的利潤征收的稅項。任何人士,包括法團、臺伙業務、受托人或團體,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而從該行業、專業或業務獲得于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應評稅利潤(售賣資本資產所得的利潤除外),均須納稅。對于征稅的對像是沒有香港人或非香港人的分別的。利潤的來源主要是依照案例法原則來確定。所以,本港人士在非香港本地所賺取的利潤是可以不在香港交稅的;反過來說,非本港人士如賺取在香港本地產生的利潤,就需要交稅。另外,香港的《稅務條例》亦列出了一系列的規則,用于判斷某些利潤是否源于香港,及在某些情況是需要交稅的,但根據一般的原則,其實這些利潤是不需要交稅的。至于業務是否在香港經營以及利潤是否來自香港的問題,主要是根據事實而定的,但所采用的方法一般都是參考一些在香港或英國已經作出了判決的稅務案件。關于在海外賺取的利潤,即使將這筆錢匯回香港,也是不需要交稅的。
文章標題:香港利得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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