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香港稅務條例,在計算應繳稅款時,必須要將所有的入息總額中扣除個人免稅額。而各種情況的免稅額度也會有所不同,請參考以下各種不同情況的免稅情況:
1、基本免稅額
所有個別人士都可以在每個課稅年度獲得$100000的免稅額,但如果他們或配偶有資格獲得已婚人士免稅額,以上規定就不適合。
2、 已婚人士的免稅額
如果納稅人已經結婚,一般選擇聯合報稅才能在每個課稅年度獲得這想$200000免稅額否則是不能獲得此項免稅額的。
3、 供養子女所獲得的免稅額
納稅人只要是在課稅年度內任何時間輿未婚子女同住,并且負責養卷,便可獲得此項子女免稅額。但是子女的年齡必須在十八歲以下,或年齡是在十八歲以上,但因為身體傷殘或精神不健全以致不能工作。在2005/6課稅年度,第一至第九名子女的免稅額為每名$4000。
因此,子女免稅額的最高限額為$36000。
4、養父母所所得的免稅額
以2005/06課稅年度為例:
(一)、供養父或母年齡為60歲或以上
納稅人供養年齡屬60歲以上,或未滿60歲但有資格根據政府傷殘津貼計劃申索津貼的父或母可得的免稅額為$30000。
此外,如果該個人的父或母在有關課稅年度連續全年都與免稅額申請人同住而毋須付出十足有值代價,申請人便可以獲得$30000的額外免稅額。
(二)、供養父或母年齡為55至59歲
納稅人也就供養年齡為55至59歲的父或母獲得免稅額。此外,如果該名父或母在有關課稅年度連續全年均輿免稅額申請人同住而毋須付出十足有值代價,申請人便可以獲得$15000的額外免稅額。
然而,納稅人在獲享上述免稅額前,必須符合多項限制和資格:例如,首先納稅人的父或母必須在有關課稅年度內部分時間通常居住于香港。需要注意的是,法例并無規定該名父或母必須在整個課稅年度通常居住于香港。也就是說,納稅人的父或母只是在有關年度的部分時間居于香港,但也可獲享全數免稅額。
5、供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而獲得免稅額
以2005/06課稅年度為例:
(一)、供養祖父母或外租父母年齡為60歲或以上 納稅人供養年齡為60歲或以上,或未年滿60歲但有資格根據政府傷殘津貼計劃申索津貼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可得的免稅為$30000。
如果該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有關課稅年度連續全年均輿免稅額申請人同住而毋須付出十足有值代價,申請人便可以額外獲得$30000的免稅額。
(二)、供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年齡為55至59歲
此外,如果該名租父母或外祖父母在有關課稅年度連續全年均與免稅額申請人同住而毋須付出十足有值代價,申請人便可以獲得$15000的額外免稅額。
6、 因供養傷殘人申請免稅額
個別人士可以就每名有資格根據政府傷殘津貼計劃申索津貼而受其供養的家屠獲得免稅額。在2005/6課稅年度此項免稅額為$6000.
7、供養兄弟姊妹免稅額
個別人士可以就每名受供養的兄弟姊妹或配偶的兄弟姊妹獲得免稅額為$30000。
文章標題:香港個人免稅額額度的標準
關鍵詞閱讀: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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