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estate duty)。是以財產所有者死亡時所遺留的財產為征稅對象,向遺產的繼承人和收益受遺贈人所收取的一種稅。它是一個非常古老的稅種。早在4000年前,古埃及就曾經開征過遺產稅用于老年士兵的養老金。但近代意義上的遺產稅實際上起源于l6世紀的荷蘭。之后,英國于1694年,法國于1703年,意大利于1862年,日本于1905年,德國于1906年,美國于1916年,也相繼開征了遺產稅。目前,全世界已經開征遺產稅的國家已達162多個。
香港對死亡者在港所遺財產也會有遺產稅的征收。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原則上是遺囑執行人和轉讓財產的管理人或取得人,但通常由遺產的合法繼承人繳納。遺產稅的計稅依據是純遺產額,即總遺產額扣除葬儀費及被繼承人債務、所得稅及其他各稅后的余額??傔z產額是指被繼承人死亡時在香港的全部財產,包括上地、樓宇、金錢、股票、權利、專利、商譽、契約利益、索償權利等。被繼承人死亡前3年的贈與也屬征稅范圍。
香港的遺產稅開征于1915年,其后不到百年間,共結免稅點進行了三次調整,免稅點逐步于500萬港元調高到750萬元,但適用的稅率一直維系在5%到20%之間。
近期,香港政府正在商討關于廢除遺產稅的事宜,在不久的將來,香港遺產稅將會被廢除,這個稅種的消失對香港未來的經濟發展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
文章標題:香港遺產稅的歷史
關鍵詞閱讀:香港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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