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相信這個名詞對大家來說已經是耳熟能詳了,它就是我們經常說的“品牌”,每日在報紙雜志、新聞報導、網絡都能看到有關商標的信息。然而,大家對商標這個概念的了解又有多深呢?相信大多數的人都只是一知半解。那么首先,就讓我們來了解一下商標的歷史吧。
商標的是用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而是由來已久。商標的歷史可追溯到秦漢、戰國時代。據確切的史料記載,公元前就有了商標,那時印章就是在商品交流時作為憑信使用的。如長沙馬王堆一號漢墓出圖的“封泥”(是將貨物捆扎好,在繩結上用泥封好)即是當時商標的一種表現形式。
考古學著根據出土的陶器推斷:中國古代,在制陶的過程中,曾強制要求陶工將其姓名表示在陶器上以區別于其他的陶器,但很難考證這些陶器是否已進入商品交換領域,雖然這還算不上是真正意義的商標,但我們可以認為這就是商標的雛形。隨著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的發展,生產者逐漸認識到,在自己的產品上是用標記的重要性,這樣可以使消費者憑標記識別、購買自己的產品。到北宋時期,山東濟南一家專門制造細針的劉家“功夫針”鋪所是用的“白兔”商標,既有圓形,又有“兔兒為記”的字樣。商標的主體是一個持藥杵的“白兔兒”商標圖形,圓形兩側印有“認門前白兔兒為記”的說明,上面印有“濟南劉家功夫針”名稱,下面印有“收買上等鋼條,造功夫細針,不誤宅院使用,有家燒,請認白”的廣告用語。這是我國至今發現的較早的比較完備的商標。
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在當今社會,商標越發體現其自身的作用,不但繼承了其作為識別其他商品憑證的功能,還可識別各商家所提供的服務,是商家良好商譽的象征,成為人們日常生活中接觸最為頻繁的事物之一。
社會的發展,必然引起各種法規、制度的變革,甚至會根據某一特定方面的需要而制定一個與之想適應的法例。商標條例就是商品經濟發展的產物,并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而不斷完善,可以說,商標條例的完善與否可以提現該社會體制下商品經濟的發展程度。
為配合香港經濟的發展,香港政府于1874年成立了香港商標注冊處(Trade Mark Register),這是全球歷史最悠久的商標注冊處之一,除負責注冊商品商標外,由1992年開始,也注冊服務商標。2002年4月至2003年3月一年的時間內,香港商標注冊處收到的申請達20594份,而在過去的幾年間,申請數目一直在穩步上升。香港與1997年回歸中國后,中國政府在香港實行“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政策,因此,香港的商標法律制度并沒有因香港回歸祖國而發生改變,繼續執行原有的《商標條例》。由于中國將《巴黎公約》延用于香港特區,加上中國香港為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因此,商標聲請人在香港特區提出申請,便可享有《巴黎公約》優先權。
2003年4月4日之前,香港一直采用上世紀五十年代制定的《商標條例》(以下簡稱《商標條例》)。而從2003年4月4日起,香港政府頒布了新的《商標條例》,不但完善了舊的《商標條例》,更加入了很多新的元素,例如,可將顏色及氣味注冊成為商標。
新條例有助于香港邁向全新的知識性經濟體系,擴大商機,提升香港在全球經濟的競爭力。新條例的實施不僅標志著香港知識產權制度朝著完全符合國際標準的方向邁出了重要一步,而且為香港創造了更好的營商環境,進一步促進了香港商品經濟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