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區計劃在1998年大幅度修訂香港的商標法例。新的《商標條例》已于2003年4月4日起正式實施。
與舊的《商標條例》相比較,新《商標條例》的實施旨在簡化商標注冊的程序,使其過程更有效率以及更簡便。其新的變化主要有:大幅度降低商標注冊的費用;擴大可注冊商標的范圍,允許聲音和氣味的商標注冊;簡化商標的發牌和轉讓流程;為商標提供更高保障,例如加強商標擁有人對侵權者采取行動的權利,以及加強保障知名商標。
新《商標條例》進一步完善了香港的商標注冊制度。主要體現在:新條例提高了對注冊商標的保障,以及簡化和改善現有的注冊制度。其中的改變包括降低收費、提供多種類別的申請、廢除商標記錄冊對A部和B部的劃分、為注冊的有效期和實施電子商貿事宜定下標準、擴大對馳名商標的保障范圍,以及采納更廣闊的商標和商標侵權的定義。
除了新《商標條例》的推出,香港知識產權署還退出了幾項與商標相關的新措施。其一是知識產權署依據資訊科技處外判計劃為公眾提供電子服務,從前若要查閱商標記錄,必須親自到知識產權署,而新推出的網上查詢系統無疑是一項重要的發展。知識產權署亦于2003年1月底推出了網上查閱商標記錄服務,市民可免費試用該項服務。當然你也可以咨詢北京港駿,讓我們專業人士幫您辦理,提高商標注冊的成功率,以便加強對無形資產的進一步保障。同時新計劃也為知識產權署的人員帶來重大的轉變,他們現在可以通過電子方式處理商標注冊的申請。大大保證了商標辦理的效率。
《商標條例》對商標的定義有明確的規定,在舊條例的基礎上,新條例使商標的定義更完整更科學。更具香港知識產權署于2003年頒布的《商標法》:商標(TRADEMARK)商標現指任何能夠將某一企業的貨品或服務與其他企業的貨品或服務做出識別并能夠借書寫或繪圖方式表述的標志。商標可由文字(包括個人姓名)、設計式樣、字母、字樣、數位、圖形要素、顏色、聲音、氣味、貨品的形狀或其包裝,以及該商標的任何組合所構成。雖然條例并沒界定何謂「標志」,不過這樣下定義的目的就是要廣泛滴詮釋這個詞語,而這個詞語將會包括一切能夠在市場上起著商標作用的東西。而新、舊條例對“標志”一次的詮釋有所區別,新條例擴大了“標志”一次的范疇。
舊條例要求標記必須包括可以視覺感知的記號,但不包括無形的標記,例如聲音和氣味。新條例則以明文規定,商標可由顏色、聲音、氣味或該等標記的任何組合構成。單一的顏色可注冊成為商標,條件是該標記必須具有識別的能力。只是對于某些可注冊聲音和氣味的商標,申請人必須仔細考慮有關借繪圖方式表述該等標記之規定。如果不能將該聲音或氣味借組某種方式具體的表示出來,就只能按照舊條例的規定,不能注冊為商標。為了便于客戶更好的理解,下面將對有關聲音和氣味注冊為商標的問題做具體說明:
聲音和氣味可以注冊成為商標,為香港商標帶來了全新的商標概念,但這對歐美地區來說已經是耳熟能詳了。在這里必須對這一點作出更深入的闡述:根據新商標條例,一個可以成功注冊而受法律保障的商標,必須可以以文字或圖像表示,以及必須要具備商標所應有的獨特性及非描述性的特質。如果一個手提電話、一個杯子、以至一副眼鏡擁有一種獨特的香味的話,這種香味就有可能成功注冊為商標,因為這些物品本身不會有獨特的味道。另一方面,我們無法為樂器的每一種聲音注冊為商標,因為各種不同樂器的聲音難以用文字作區分,而且樂器本身就應有聲音,故此這個商標就不具獨特性。
注冊聲音及氣味成為商標,對于香港而言仍然是十分新鮮的事。相信會有越來越多的以聲音及氣味注冊成為商標的例子出現。大型的電腦制造商或網頁瀏覽器供應商應該是這方面的先河,如電腦操作系統在啟動時的不同的聲音就有可能成功注冊為商標。由于可大膽設計自己有獨特性的聲音或氣味的產品及提出申請,并以此作為宣傳手段,營造創意優勢。
假設某標志包括聲音和氣味,能夠借繪圖方式表述,那么按上文所述,余下的問題就是該標志「能否與其他貨品或服務做出識別」。更具工作手冊,驗證的標準是:該標志是否讓人能夠識別所有印有這個標志的貨物均是來自某相同的企業呢?換言之,該標志能否提出有關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則該標志便屬于一個商標,而知識產權署亦會進一步考慮該注冊申請的事宜。新條例對于商標的最后界定就是能夠與其他貨品或服務做出識別并能借圖示表示出來的標志,這無疑擴大了商標的范疇。
新條例的實施使商標的注冊更為簡單、更為科學、更為公證,其也在舊條例的基礎上,進行了新的調整。一下對新舊商標條例的更改,簡單闡述新舊商標條例的十大區別。
文章標題:香港新、舊商標條例區別之商標定義區別
關鍵詞閱讀: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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