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積金制度:1995年8月,香港制定了《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為就業人口設立一個強制性私營公積金制度奠下基礎;這意味著香港在提供雇員退休保障方面,邁出重要的一步。該條例在1998年3月獲修訂,附屬規例亦分別于1998年4月及1999年5月獲得通過,就強積金制度的運作和某些職業退休計劃成員獲豁免的事宜,訂立具體的規則。
由于強積金供款屬強制性供款,政府已在強積金制度下訂立多項措施,確保強積金資產獲得妥善保管。該等措施包括在批核強積金受托人方面訂立嚴格準則;審慎作出監管,確保有關人士符合標準和遵守規例;確保計劃能順利運作和具透明度;以及設立一個補償基金機制,補償因違法行為而招致的損失。強積金制度在2000年12月開始實施。截至2015 年3月底, 接近100%的雇主、接近100%的有關雇員及68%的自雇人士參加了強積金計劃。
文章標題:香港強積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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