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教育局
與
印度尼西亞共和國
教育與文化部
關于教育領域合作的諒解備忘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教育局與印度尼西亞共和國教育與文化部(下文分開提述時稱「一方」,一并提述時稱「參與雙方」),為加強參與雙方在教育方面的協作及促進教育交流,考慮到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與印度尼西亞共和國總統于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七日在雅加達的會面,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及印度尼西亞共和國的適用法律、規例,以及雙方各自在教育方面的程序及政策,就以下事項達成諒解:
第一條
本諒解備忘錄(以下稱為「備忘錄」)旨在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與印度尼西亞共和國教育羣體之間在互惠互利基礎上的協作表示肯定和支持。
第二條
參與雙方均會盡力在教育及教育院校的研究領域上鼓勵和促進以下方面的合作:
(a)向參與雙方的學生提供獎學金;
(b)通過會面、會議及工作坊,便利在教育領域方面向公眾開放的知識、專業技術和經驗的交流;
(c)教育文獻、教具、示范材料及其他相關資料的交流;
(d)促進參與雙方教育院校的學者、教師、專家、學生及教學人員的交流,令雙方受惠;以及
(e)由參與雙方共同決定的任何其他活動。
第三條
1.本備忘錄的活動可通過特定安排、計劃或項目推行。
2.根據本備忘錄推行合作活動的費用會視乎參與雙方可用的經費及資源而定,并會按雙方共同決定的條款承擔。任何一方均會盡力提供充足資源,以履行在該等活動上各自須承擔的承諾。
第四條
任何一方均會尊重對方的教育院校根據其相關規例推行協作活動及錄取學生的自主權。
第五條
1.任何一方均會以保密方式處理根據本備忘錄交換、收取或由對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資料或任何其他數據;如未獲對方給予具體的書面許可,不會披露對方所提供的資料、文件或數據。
2.參與雙方為根據本備忘錄收取的所有文件、數據或任何其他數據提供的保障及保密程度,會最少相等于提供文件、數據或數據的一方的本地法例及法律制度所提供的保障及保密程度。
3.即使本備忘錄終止,本條的規定繼續適用于參與雙方。
第六條
參與雙方會召開周年會議或通過書信往來,進一步商討和加強彼此的教育協作。
第七條
任何一方可基于安全、公安或公共衛生理由暫停履行本備忘錄的全部或部分條文。暫停履行本備忘錄會在任何一方通過官方途徑向另一方發出通知后即時生效。
第八條
本備忘錄可由參與雙方互相經書面同意而于任何時間作出修訂。
第九條
對于任何因本備忘錄的詮釋及履行而產生的爭議,參與雙方會通過協商或談判友好解決。
第十條
1.本備忘錄由簽署當日起生效。
2.本備忘錄的有效期為五年,并會自動延長相同年期,除非任何一方提前六十日通過官方途徑以書面通知對方有意終止本備忘錄。
3.除非參與雙方共同另行決定,否則終止本備忘錄不會影響在本備忘錄終止日期正在進行的安排、計劃、活動或項目,直至該等安排、計劃、活動或項目完成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