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在新《公司條例》(第622章)(下稱「新條例」)下,公司可根據第612條免除舉行周年大會,因此,公眾公司或擔保公司的周年申報表不再是參照舉行周年大會的日期提交。有關規定是要求公司就其每個財政年度提交周年申報表,而并非就每個公歷年提交。
根據新條例第662(3)及(4)條,公眾公司或擔保公司的周年申報表(連同有關的財務報表、董事報告及核數師報告的經核證真實副本)須在該公司的申報表日期后的42日內提交。公眾公司的申報表日期為該公司的會計參照期結束后的6個月屆滿之日;而擔保公司的申報表日期為該公司的會計參照期結束后的9個月屆滿之日。會計參照期是擬備公司周年財務報表的參照日期。例: 如公司擬備的周年財務報表的終結日期為12月31日,則該公司的會計參照期為1月1日至同年的12月31日。
此外,根據新條例附表6第2條,上市公司僅須提供在有關申報表的日期,持有該公司任何類別股份中的5%或多于5%發行股本的成員的詳情。
私人有限公司提交周年申報表的規定并沒有改變。根據新條例第662(1)及(2)條,私人公司的周年申報表須于公司成立為法團的周年日后的42日內交付登記。
二、新條例的相關條文
第12部第662至665條及附表6
附表11第121條
三、過渡性安排
就根據《舊有公司條例》注冊的公眾公司或擔保公司而言,如公司的財政年度(舊《公司條例》(第32章) (下稱「舊條例」)第2(1)條所界定者)是在新條例第662條生效前開始并在該日期當日或之后終結,則舊條例第107及109條,即參照舉行周年大會的日期提交周年申報表的規定,繼續就該財政年度而就該公司適用。
文章標題:香港新《公司條例》之周年申報表–本地公司
關鍵詞閱讀:香港公司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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