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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新《公司條例》之賬目及審計

        一、引言

        提交報告方面的豁免

        為方便營商,新《公司條例》(下稱「新條例」)放寬公司擬備簡明財務報告及董事報告的準則,即「在提交報告方面獲豁免」。私人或擔保公司(特別予以豁除的公司除外) 如符合在提交報告方面獲豁免的資格,可獲豁免遵從有關擬備財務報表、董事報告及核數師報告的特定規定。與上市、公眾或其他不符合資格擬備簡明報告的公司比較,適用于在提交報告方面獲豁免的公司的會計準則沒有那么繁復。然而,除不活動公司外(第447條),所有公司在新條例下仍須進行財務報表的審計工作。

        符合資格擬備簡明報告的規模準則為:

        1、小型私人公司 (銀行/接受存款公司、保險公司及證券經紀公司除外)/小型私人公司集團的控權公司如在某財政年度符合以下其中兩項條件:

          總收入/收入總額的總數不超過1億元;

          總資產/資產總額的總數不超過1億元;

          雇員/雇員人數的總數不超過100人。(第359(1)(a)、359(2)、361、364條及附表3第1(1)、(7)及(8)條)

        2、小型擔保公司/小型擔保公司集團的控權公司在某財政年度的總收入/收入總額的總數不超過2,500萬元。 (第359(1)(a)、359(3)、363、366條及附表3第1(5)及(13)條)

        3、不符合以上規模準則的私人公司或私人公司集團但符合較高的規模準則,如獲得占表決權75%的成員同意并沒有成員反對。 (第359(1)(c)、359(2)、360、362、365及 附表3第1(3)、(10)及(11)條)

        就根據新條例組成的公司而言,若其首個財政年度符合該規模準則,則可在提交報告方面獲豁免。

        就原有公司而言,若其在新條例開始實施后的首個財政年度;或在該首個財政年度的對上一個財政年度,符合該規模準則,則可在提交報告方面獲豁免。

        否則不論該公司是新成立的公司或是原有公司,須連續2個財政年度如此符合該規模準則,才可在提交報告方面獲豁免。

        其他私人公司(不屬法團集團成員的私人公司)獲全體成員書面同意可就某個財政年度擬備簡明報告 (第359(1)(b)條)。

        財政年度

        公司在新條例開始實施后的首個財政年度,于其首個會計參照期的首日開始,而終結日期為該期間的最后一日(第367(1)條)。會計參照期是擬備公司的周年財務報表的參照日期。

        業務審視

        公眾公司及較大型(即不符合擬備簡明報告資格的公司)的私人公司及擔保公司須擬備更詳盡的董事報告,而該報告須包括具分析性及前瞻性的「業務審視」。業務審視提供有用的數據,例如對公司的環境政策及表現等資料及公司與其雇員對公司有重大影響的說明。私人公司可藉特別決議選擇不擬備業務審視。

        財務摘要報告

        在新條例下,所有公司(符合資格擬備簡明報告的公司除外)可選擇向成員送交財務摘要報告的文本而非整份報告文件的文本。公司無須事先征得成員同意便可向他們送交財務摘要報告的文本(第441條)。但亦保留在向成員送交財務摘要報告的文本或整份報告文件的文本前,尋求成員對收取財務摘要報告的文本的意向的做法 (第442條)。

        二、新條例的相關條文

        在提交報告方面獲豁免的條文:第9部第359至366條及附表3

        財政年度的條文:第367至371條

        業務審視的條文:第388條及附表5

        財務摘要報告的條文:第437至446條

        三、過渡性安排

        如公司的財政年度是在新條例的生效日期前開始 (即2014年3月3日前) 并在該日期當日或之后終結,則舊《公司條例》(第32章)下關于賬目及董事報告的條文,繼續就該財政年度而對該公司適用 (附表11第76、77、78、80、83及84條)。


      文章標題:香港新《公司條例》之賬目及審計

      關鍵詞閱讀:香港公司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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