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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法律語文

        《基本法》第九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英文,英文也是正式語文。"中、英文在法律語文方面均起著重要作用。

        當局考慮到《基本法》的規定,以及香港特區作為主要國際貿易和金融中心的地位,于1998年4月成立雙語法律制度委員會,就廣泛問題,包括雙語法例制度的政策及長遠目標,以及達到這個目標的方法,向政府提供意見。

        普通法

        普通法的原則可見于香港法院和世界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法院的判決。一向以來,該等法院幾乎只以英語宣告判決。普通法由盈千累萬的案例構成,若要把這些案例全數翻譯成中文,并不切實可行。雖然預計將來香港法院以中文宣告判決的數目會不斷增加,但大部分海外判例仍只會以英文撰寫。

        成文法

        為符合《基本法》有關雙語并用的規定,所有香港的法例均以中、英文制定,兩個版本具同等效力。當局在1989年展開雙語立法計劃,所有原本只以英文制定的法例,現在都備有中文真確本。香港的成文法律匯編現已全面雙語化。

        《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經修訂后,提供多項指引,有助雙語法例的法律釋義,其中最重要的是第10B條。該條規定:雙語條例的中、英文本同等真確,并推定為具有同等法律意義。如中、英文本出現意義分歧,須在考慮條例的目的和作用后,采用最能兼顧及協調兩文本的意義。這個處理方法與《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1及33條的規定十分相近。

        法院

        《法定語文條例》(第5章)于1995年7月修訂,令法庭可在于其席前進行的任何程序中,視乎法庭認為適當而兼用兩種法定語文或采用其中一種;令在法庭進行的程序中的一方或其法律代表或證人,可兼用兩種法定語文或采用其中一種,或采用法庭準許的其他語文;訂明法庭在于其席前進行的程序中,對采用其中一種法定語文所作的決定是最終決定;并賦權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訂立規則和發出實務指示,以規管中文在法庭的使用。

        當局正致力從各方面促進較高級的法院使用中文。司法機構為原訟法庭使用中文擬備了實務指示。此外,當局也有為懂中、英文的法官提供培訓,包括開辦中文判決書撰寫技巧課程。

        不論程序是以英文或中文進行,任何人均有權以自己所選擇的語言作供,法庭會提供傳譯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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