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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司法機構和法律體系

        一、 香港司法機構

        香港特區有別于大陸,沒有設立專門的司法行政機關,香港特區的司法職能主要由法院、律政司、法律援助署、法律援助服務局等來行使。

        1、香港法院

        香港的主要司法機構由不同級別的法院組成(詳見后述),它們行使不同的司法管轄權。司法機構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執掌。具體到司法方面,由在香港或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取得專業法律資格及經驗的法官,負責主持各級公開法院進行的聆訊。在行政支援方面,由司法機構政務長負責協助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較高級的法官部分是從本港的杰出大律師中聘用,其他則從司法機構內部擢升或從律政司高級人員中聘用。法官都是獨立作出判決,但當事人可根據法律的規定提出上訴。此外,法院設有司法常務官及副司法常務官,協助法官處理大量"內庭"工作(即在全面公開法庭程序之前、之后或取代該等程序所進行的工作)。

        2、律政司

        律政司是香港政府的其中一個部門,由律政司司長出任首長。在香港的法制中,律政司司長扮演著一個非常重要的角色:他是行政長官和香港政府的首席法律顧問,也是行政會議的成員、法律改革委員會的主席以及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成員。律政司負責草擬法律,向政府各部門提供法律意見,以及提出刑事檢控,并在所有涉及香港政府的民事訴訟案件中,代表香港政府出庭及進行訴訟。律政司司長作為廣義上的公眾利益保衛者,可申請司法復核,以強制執行公法方面的權利。律政司司長也有權介入任何涉及重大公眾利益的案件。

        律政司下設刑事檢控科、民事法律科、國際法律科、法律草擬科、法律政策科、政務及發展科等六個科別,其中前五個法律專業科別各由一名律政專員掌管,律政司司長把若干權力和職責轉授各律政專員。余下的一個政務及發展科負責處理行政、培訓及人力資源事務,以及部門的發展需要事宜。至于直接向律政司司長提供支援的工作,則由律政司司長辦公室負責。律政司司長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協助律政司司長處理有關行政會議及立法會的事宜,不論是推動法例,抑或是回答立法會議員的提問。

        3、法律援助署

        法律援助署隸屬香港特區政府,為具有合理理據提出訴訟或進行抗辯的人士,提供代表律師,以進行民事及刑事訴訟,確保他們不會因沒有經濟能力而無法提出訴訟或進行抗辯。法律援助服務由政府撥款提供。合資格人士可獲提供代表律師,費用全免或視乎其經濟情況而按比例收取。受助人可能被要求償付訴訟所招致訟費或法律援助署署長所代支費用的全數或部分,視乎成功討回的賠償款額而定。法律援助申請由法律援助署律師決定是否給予援助。倘決定批給法律援助,署長可指派署內律師或私人執業律師為受助人辦理案件。凡需要延聘大律師辦理的案件,該署也會指派大律師辦理。另,香港政府還建立了當值律師服務制度,該制度由香港特區政府資助,但由本港法律專業人士獨立管理。香港大律師公會和香港律師會各自指派四名會員加入當值律師服務執委會,負責管理和執行這項服務的運作。此外,執委會的成員也包括三名業外人士。當值律師服務設有三項計劃:當值律師計劃、免費法律諮詢計劃,以及電話法律諮詢計劃。

        4、法律援助服務局

        法律援助服務局(法援局)是一個獨立法定機構,于1996年成立,負責就法律援助政策向香港特區政府行政長官提供意見。法援局也負責監管由法律援助署(法援署)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務,但不會干預法援署對個別案件的處理。法援局的主席由一名非官方的法律界以外人士出任,成員則包括大律師、律師、業外人士及法援署署長。法援局并就法律援助事宜及法援署所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務進行檢討。

        二、 香港法律制度框架

        1、全國性法律

        若干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性法律憑借《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八條在香港得以適用。另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條款作出解釋,香港法院在引用有關條款時,應以該解釋為準。

        2、《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也稱香港特區的小憲法。香港特區的所有制度和政策必須以《基本法》的規定為依據。根據《基本法》,所有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基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3、普通法和衡平法

        普通法和衡平法,主要見諸香港和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高級法院的判決?!痘痉ā返诎耸臈l訂明,香港特區法院可參考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司法判例。此外,香港特區終審法院和司法機關有權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

        4、香港制定的成文法

        香港絕大部分的現行成文法,都是在本地訂立并載于《香港法例》中。香港很多法例都是根據獲轉授的權力而訂立的,稱為附屬法例。

        5、中國習慣法

        部分中國習慣法適用于香港。舉例來說,根據《新界條例》(第97章)第13條,法庭可以認可并執行與新界土地有關的中國習俗或傳統權益;而在《婚生地位條例》(第184章)中,中國法律和習俗也得到承認。

        6、國際法

        現時已有超過200項國際條約和協議適用于香港。條約在立法施行之前,不算是香港本地法律的一部分,但仍可影響普通法的發展。舉例來說,法庭可引用某條約,以助解釋法例。發展迅速的國際慣例法的規定,也可納入普通法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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