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委托公證人辦理發往內地使用的各類公證文書有很多,內容包括了婚姻、繼承、收養子女等民事法律事務,也包括了投資、貸款、房地產、抵押、貿易經濟法律事務。通過辦理公證證明,香港居民得以在大陸定居、結婚、繼承遺產,港商得以在內地投資貿易,有效地維護了香港與內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了香港與內地的經濟發展和繁榮。
內地的公證員與香港的委托公證人出具證明文書:的分別 在內地,公證是指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公證處是國家公證機關,公證有別于私人證明,公證書是公證機關代表國家出具的證明文件。公證員是國家公務員,公證員不得同時以律師身份辦理公證業務,公證員受《公證程序規則》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及其它有關規定的約束。法律規定公證員享有審查的權利,當公證員認為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不完備或有疑點的時候,有權向有關單位、證人調查索取有關證明材料,并到現場作實地調查、勘驗,甚至從有關單位摘抄檔案或其它書面證據材料作為參考,因此由內地公證員辦理的公證文書多數以"證明"的形式出具。
在香港,內地使用的證明文書是由中國委托公證人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發生在香港地區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委托公證人受司法部委托,以個人名義為港人辦理證明文書,除了證明內容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外,也有責任根據《委托公證人辦理公證文書規則(試行)》的規定,審查當事人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惟委托公證人進行調查取證時,并未享有特別的調查權,只能在香港法律許可的范圍內向有關部門進行核實,審查。因此委托公證人辦理的證明文書多數以當事人根據香港宣誓條例作出"聲明"的形式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