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香港律師制度概況香港的法律幾乎全部承襲了英國法,律師制度也不例外,尤其是在律師的分類上,至今仍保留著英國的做法,將律師分為大律師(Barrister)和律師(Solicitor),這在英聯邦國家已鮮為可見。大律師又稱為訟務律師,專門從事法庭的訴訟辯護,在法庭上享有充分的發言權;律師又稱為事務律師,專門從事非訴訟業務或部分訴訟業務,但在訴訟中,其出庭時的發言權受到限制。香港律師制度的發展,至今已有100多年的歷史。自1844年香港建立第一間最高法院開始,香港便有了執業律師。1858年香港政府頒布的《律師執業條例》(Legal practitioners Ordinance)是最早規范律師行為的法例。該法例先后修訂了十數次,現行的《律師執業條例》是1981年的修訂本,共有條文70余條,主要規定各種律師執業資格的取得和喪失,執業的限制以及律師的收費等。此外,依法成立的律師公會和大律師公會還規定了律師從業規則和操守,專門行使對執業律師的管理職責,包括安排律師資格考試,律師注冊登記,維持律師的專業及道德標準,查處市民對律師的投訴,對違紀律師進行懲處等。
二、律師資格的取得香港律師雖有大律師和律師之分,但實際上兩者并無高低之別,只是執業范圍不同而已。不過,要取得大律師或律師資格,卻須經過不同的途徑。一般來說,無論要成為大律師或律師,首先要取得法律學士學位(LLB)。目前,香港大學(University of Hong Kong)和香港城市理工學院(City Polytechnic of Hong Kon8)都開設了法律學士學位課程,學制均為3年,課程包括香港基本法律制度、憲法、行政法、合同法、財產法、刑法、侵權法、信托法、商法、公司法、保險法、稅法、證據法、家事法等。學生修完上述課程后,還須在模擬法庭實習,完成畢業論文后方可畢業,取得法律學士學位。除此之外,學生還可以通過學習英國倫敦大學為海外學生開設的校外法律學位課程而取得法律學士學位。學生畢業后,有志成為律師者,還必須申請攻讀為期一年的法律深造文憑課程(Postgraduate certificate in laws,簡稱PCLL)。在PCLL期間,擬成為大律師的學生,會側重于判例、辯護以及訴訟法方面的學習;擬成為事務律師的學生,則側重于商法、公司法、合同法等實體法的學習。取得法律深造文憑后,即進入實習階段。大律師與事務律師的實習方式不同。要成為大律師,須以學生的身份跟隨一位“師傅”實習l年,“師傅”必須是已取得律師資格執業至少5年的大律師,實習期內,學生要協助師傅準備各種上庭文件,陪同師傅上法庭,出席聆訊,從而取得實際經驗。實習期的后半年,學生可以在師傅的指導下獨立處理法律事務。一般來說,前6個月的實習期內,實習律師是無任何收入的,只是在后6個月處理一些簡單案件時才有一些酬金。實習期滿后,經大律師公會考核合格,取得大律師資格。要成為事務律師,學生要跟隨一名已取得律師資格執業至少5年的事務律師實習2年,學生以實習律師的身份在律師事務所工作,以掌握成為律師應具備的實務技能。學生在實習期內,可由律師事務所發給固定薪金。實習期滿后,經律師公會考核合格,向香港最高法院申請登記注冊,取得由律師公會頒發的執業證書。除上述途徑取得律師執業資格外,已在英國取得大律師或律師資格的。也可在香港申請執業。另外,曾在香港政府法律部門工作或在香港高等學校法學院工作的法律專業人士,也可以此為理由申請律師執業資格。
三、香港的律師業務香港法律對大律師和律師的執業范圍作了明確的劃分。大律師和律師執業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并受大律師公會和律師公會的紀律約束。
大律師的主要職責就是代表當事人在法庭上進行訴訟,大律師可以出席任何法庭的訴訟,包括最高法院和地方法院,但大律師不得直接受理當事人的案件,不論刑事案件或民事案件,必須由從事訴訟的事務律師轉聘大律師,除非時間不許可或對某種案件不熟悉外,大律師不得拒絕接受律師的聘請。大律師不得直接與當事人接觸,也不能直接向當事人收取報酬,只能向事務律師收取。另外,法律規定大律師必須單獨執業,不得與其他大律師或事務律師合伙開業。但通常,三、五名甚至更多的大律師會共同租用一個寫字樓作為大律師事務所開業。在大律師事務所里,每個大律師都有自己獨立的辦公室和秘書,有的則是二人共用一個秘書,每人的法律業務、財務、專業職責都是獨立的,與同一事務所的其他律師毫不相干,一大律師毋須為另一大律師的行為負任何責任。因此,經常會出現同一事務所的律師作為同一案件的原被告律師在法庭上分庭抗禮的情形。在同一事務所里,大律師之間的關系就是按辦公室的大小比例分擔房租,共同雇用若干名職員來負責接電話、接待、清潔等日常事務。另外,每個律師的圖書資料都是敞開的,相互之間可以借閱。
在法庭訴訟中,律師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由于香港法律屬普通法體系,法庭審訊采取辯論(adversary)方式,訴訟雙方在很大程度上自行決定審訊的進行,因此,法庭上的表現往往能決定其能否勝訴,加之香港法律龐大而復雜,許多當事人不熟諳法律和訴訟程序,要想打贏官司,就必須聘請律師。在正式的庭審中,大律師依照慣例必須頭戴假發,身穿法袍出庭,通常從大律師身上的法袍能辯認出該律師的地位,身穿絲質法袍的是御用大律師,身穿布質法袍的是普通大律師。在刑事案件中,控方由律政署代表政府擔任,一般案件均由該署律師出庭負責檢控,但凡涉及律政署官員的案件,則委托私人執業大律師作為控方律師出庭。審訊的程序是:先由法庭書記宣讀被告控罪,由法官訊問被告是否認罪,如果被告認罪,則辯方律師只需力其求情,例如可向法官提出被告沒有案底,引致犯罪的特殊背景令人同情,被告的家庭負擔等,以求法官減輕或免除被告刑罰。如果被告否認控罪,控辯雙方律師就須就被告是否有罪進行辯護。按規定,控方負有舉證責任??剞q雙方律師要以質詢和盤問的方式訊問雙方證人,在訊問中,法官主要充當公證人的角色,保證控辯雙方律師遵守證據法的規則,只有在某些情節不明時才詢問證人,當控方律師陳詞和舉證后,如果連被告可能有罪都難使人相信的話,辯方律師可以向法官提出“無案需辦”(No case to answer)或提出案情有合理的疑點,使被告當庭獲釋,否則,繼續由辯方律師陳詞和舉證,雙方訊問證人。最后,如果案件是由陪審團參加審理的,則由陪審團根據控辯雙方所提供的事實和證據來決定被告是否有罪。如果案件較輕微,沒有陪審團參加審理,則由法官獨自判決。在民事案件中,原被告律師首先要經過提供證據程序(Discovery)和書面咨詢程序。即在開庭前由原被告律師互相提供有關的審訊材料,包括起訴書、答辯書、證據等,以便雙方在審訊前作好充分準備,交換文件后,雙方可以書面的形式向對方提出在訴訟中所列事項的有關問題,但不得問及證人的名字和對方如何訴訟。在法庭上,如果在訴狀中未列的事實,一律不得再被提出。案件的審訊主要由原被告律師就事實和證據進行辯論,雙方都要找出過去相關的判例來支持自己的主張,法官則要研究各方提出的證據,決定哪一方提出的證據的可信度較大,從而決定哪一方勝訴。一般來說,法庭的判決很少出現各打五十大板的情況,敗訴的一方除了賠償對方的損失外。還必須支付對方的律師費(Costs)。在香港,法庭的訴訟費很少,法庭僅就一些需要做技術性處理的項目收費,但律師費卻非常昂貴,一些資深律師以每小時3干至4干港幣的標準收費,有些官司打下來,律師費往往比索賠數額還高,一旦敗訴,非但承擔本方律師費,還需賠償對方的律師費,這使得一些索賠數額不大,又沒勝訴把握的案件,當事人只好望洋興嘆了。那么是否窮人就打不了官司了,也并非如此。為了使經濟狀況不好的市民能得到法律幫助,香港政府實施了法律援助(Legal Aid)計劃,不論刑事案件還是民事案件,符合法律援助資格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法律援助,得到律師免費或低收費的服務,該項計劃的律師費由政府支付。
兩大律師個人開業不同,事務律師(Solicitor)可以個人開業,也可以與其他律師合伙組成律師事務所,還可以受雇于私人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是合伙組織,對外承擔無限責任。在一個律師事務所里,一般可分為合伙人、助理律師和職員。合伙人是較有威望的律師,也是律師事務所的老板,他們按合伙比例分紅。助理律師稱為Assistant solicitor,是被律師事務所雇傭的有執業資格的律師,一般是按月支取固定報酬。另外,還有大量的行政人員和職員,負責處理律師事務所繁雜的日常事務,在一些規模較大的律師事務所里,律師、職員多達幾百人。
事務律師的業務比大律師要廣泛得多,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第一,房地產業務。近年來隨著香港房地產業的發展,房地產業務成為香港許多律師事務所的主要業務,房地產業務包括房地產的租賃、買賣和花(Project),其中以房地產買賣為主。律師在房地產買賣中起了重要作用。通常,某一房屋或物業買賣、按揭(mortgage)時,當事人都委托律師辦理一切手續。以一房屋買賣流程為例,。買方選擇好房屋后,可到律師樓委托律師,由律師查看田土廳記錄,審查賣方草擬的買賣合約草稿;買賣合約正式簽署后,由買方律師負責將合同在田土廳注冊,并就地權問題向賣方提出質詢;然后,買方律師草擬產權轉戶合同,由買賣雙方簽署,至買方付首期款,賣方交鑰匙并樓契,樓房即成交。最后,買方簽署抵押合同,由買方律師將產權轉戶合同和抵押合同在田土廳注冊,并將注冊契據交貸款銀行直至買方還清貸款。
第二,訴訟業務。事務律師雖然不能代表當事人在高等法院出庭辯護,但可以代表當事人在裁判司法庭和地方法院出庭辯護。因此,大量的裁判司法庭和地方法院審理的案件都是由事務律師代理。由于香港法律規定,大律師不得直接接受當事人的聘請,只能由事務律師轉聘大律師,因此,凡是大律師辦理的案件,都須有事務律師協助,事務律師主要負責訴前的準備工作,包括會見當事人、證人、收集證據、草擬答辯書并陪同大律師出庭。
第三,商業業務。商業涉及的范圍很廣,包括公司成立,公司轉讓、合營,公司上市、股票交易、合伙、銀行貸款、稅務、信托基金;商標注冊、草擬遺囑、處理遺產托管和繼承、離婚及贍養費等。
第四,咨詢。向當事人提供各種口頭和書面的法律咨詢;擔任銀行、公司或個人的法律顧問。第五,公證業務。公證業務只能由公證律師負責。香港沒有專門的公證機關,所有公證活動均由具有公證資格的律師擔任。事務律師要申請公證人資格,首先必須執業lo年以上,并獲得30名社會人士的共同推薦,經港英政府審查、英皇室批準,在香港法院注冊登記后,取得公證律師資格。公證律師的業務就是為當事人認證有關的法律文件,公證律師只需證明某個法律文件上的簽名蓋章是真實的,即該文件上的簽名、蓋章是在律師面前簽署的,而無須證明文件的內容是否真實。因此,香港律師公證只須對當事人的簽名、蓋章的真實性負責,而不必對文件內容的真實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