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香港公司董事于五月二十八日在灣仔區域法院被判逃稅罪名成立。被判入獄五個月及罰款共一百五十二萬元,罰款大概為逃繳稅款總額的一倍。
被告鄭xx,44歲,為XX有限公司的董事兼股東,他在五月十九日承認四項蓄意意圖逃稅罪名。
稅務局于調查XX有限公司的稅務事宜時,發現該公司于1992/93至1997/98六個課稅年度,在其利得稅報稅表內漏報了售予兩間酒店的銷貨收入,觸犯(稅務條例)第82(1)(a)條,涉及的銷貨數額約為969萬元,逃繳稅款共1500724元。
據案情透露,被告的父親早年曾經與朋友合股經營同類生意,該業務早于一九八三午結束。被告利用當年由該合股生意所開設的一個銀行戶口,存入來自上述兩間酒店的貨款,藉以隱瞞漏報的銷售收入。
稅務局發言人提醒市民,逃稅是刑事罪行,一經以(稅務條例)定罪,每項控罪最高刑罰為入獄三年和罰款五萬元,另加相等于少霉收稅款款額三倍的罰款。逃稅人士亦可能根據(普通法)被控以行騙公共收入的罪名;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該罪名的最高刑罰為人獄七年和沒定限額的罰款。
文章標題:香港公司董事逃稅罪成立被判入獄及罰款
關鍵詞閱讀:逃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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